关于开展劳动保障定期监察书面审查的通知
2015-01-16 15:51:56 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

各有关单位:

为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、法规,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、国务院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、《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的相关规定,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,经研究,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用人单位在2014年度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开展书面审查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审查范围
我市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。

二、审查内容
1、本单位招用人员的情况;
2、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;
3、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签订情况;
4、工资支付情况;
5、社会保险(养老、医疗、失业、工伤、生育)的申报、登记、缴纳情况;
6、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情况;
7、工作时间和休假的情况;
8、职业培训的情况;
9、是否有规范的农民工维权告示;
10、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、法规有关情况。

三、审查步骤和时间安排

1、各用人单位于2015年3月31日前,按照《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及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,对照本单位2014年度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,进行自查自纠。

2、各用人单位于2015年4月30日前将《劳动保障定期监察书面审查表》以及《劳动用工定期监察合格证副本》报送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审查。经审查合格的,发放《劳动保障用工定期监察合格证》。对不合格者进行现场监察,并发出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》,经整改复查合格后补发合格证。

3、书面审查结果将作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,请各用人单位按要求及时报送书面审查资料。

4、对拒不参加劳动保障定期监察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,依照《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,视同无理阻挠劳动保障行政执法,将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。对审查不合格的用人单位,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有关劳动保障法律、法规依法查处。

联系电话:0731-52265577
联系地址:东山办事处书院路6号(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10办公室)


 

附件:《劳动保障定期监察书面审查表》 

附件.doc b19f13635059d6bde6054c5f77bded53.doc (44.50 KB)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5年1月6日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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